發布日期 : 2021-06-28
- 開課日期 : 2021-06-28
- 報名截止日:2021-06-28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活動講師介紹
壹、目的
為獎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以鼓勵並培訓優秀選手,提升運動水準,推展原住民族運動,特訂定本計畫。
貳、獎勵對象
本計畫獎勵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並獲第四名至第六名。(以大會公告名次為準,第一名至第三名得依本府體育局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申請。)
參、獎勵額度
一、個人項目:
(一)第四名:新臺幣8,000元整。
(二)第五名:新臺幣6,000元整。
(三)第六名:新臺幣4,000元整。
二、團體項目: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
三、教練:需符合本計畫第二點及下列規定。
(一)以秩序冊所載之本市代表隊教練名單為準。
(二)不得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
(三)獎勵金核發基準(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
1.第四名:新臺幣4,000元整。
2.第五名:新臺幣3,000元整。
3.第六名:新臺幣2,000元整。
(四)有功教練二人以上者,獎勵以一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繳交文件附件:
(一)申請表(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附件1)。
(二)申請者之金融帳戶影本。
(三)領據(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附件2)
伍、審查與核定
經本會審查,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核定:
一、逾本計畫申請期限。但經本會認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陸、撥款方式
一、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者帳戶。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核准發給獎勵金之處分後,經查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獎勵金:
(一)以詐欺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
(四)申請獎勵金之日前二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
(五)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玖、本計畫自本會公告日施行。
拾、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承辦人伍先生,電話:02-27208889分機8339。
連接: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A2FD0F6539FEB5C&s=E74AB9A6DAB2C3F4
為獎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以鼓勵並培訓優秀選手,提升運動水準,推展原住民族運動,特訂定本計畫。
貳、獎勵對象
本計畫獎勵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並獲第四名至第六名。(以大會公告名次為準,第一名至第三名得依本府體育局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申請。)
參、獎勵額度
一、個人項目:
(一)第四名:新臺幣8,000元整。
(二)第五名:新臺幣6,000元整。
(三)第六名:新臺幣4,000元整。
二、團體項目: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
三、教練:需符合本計畫第二點及下列規定。
(一)以秩序冊所載之本市代表隊教練名單為準。
(二)不得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
(三)獎勵金核發基準(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
1.第四名:新臺幣4,000元整。
2.第五名:新臺幣3,000元整。
3.第六名:新臺幣2,000元整。
(四)有功教練二人以上者,獎勵以一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繳交文件附件:
(一)申請表(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附件1)。
(二)申請者之金融帳戶影本。
(三)領據(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附件2)
伍、審查與核定
經本會審查,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核定:
一、逾本計畫申請期限。但經本會認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陸、撥款方式
一、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者帳戶。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核准發給獎勵金之處分後,經查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獎勵金:
(一)以詐欺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
(四)申請獎勵金之日前二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
(五)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玖、本計畫自本會公告日施行。
拾、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承辦人伍先生,電話:02-27208889分機8339。
連接: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A2FD0F6539FEB5C&s=E74AB9A6DAB2C3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