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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5-04-21
  • 開課日期 : 2025-04-21
  • 報名截止日:2025-04-21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活動講師介紹

壹、獎勵對象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下稱本計畫)獎勵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選手及其有功教練,且未獲本府體育局獎勵者,獲得名次以大會公告為準,未公告名次者不予受理:

一、獲第四名至第六名。

二、競賽項目有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二名。

三、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三名。

貳、獎勵額度

一、個人項目:

(一)依本計畫獎勵對象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新臺幣8,000元整。

(二)第五名:新臺幣6,000元整。

(三)第六名:新臺幣4,000元整。

二、團體項目: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

三、教練:需符合本計畫獎勵對象及下列規定。

(一)以秩序冊所載之本市代表隊教練名單為準。

(二)不得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

(三)獎勵金核發基準(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

1.依本計畫獎勵對象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新臺幣4,000元整。

2.第五名:新臺幣3,000元整。

3.第六名:新臺幣2,000元整。

(四)有功教練二人以上者,獎勵以一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

參、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繳交文件附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者之金融帳戶影本。

(三)領據。

肆、審查與核定

經本會審查,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核定:

一、逾本計畫申請期限。但經本會認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伍、撥款方式

一、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二、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者帳戶。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核准發給獎勵金之處分後,經查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獎勵金:

(一)以詐欺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

(四)申請獎勵金之日前二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

(五)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柒、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8339。


連接: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A2FD0F6539FEB5C&s=3D22DBA489C240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