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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4-09-09

1、補助目的:為鼓勵原住民鄉親參與並推廣原住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並為選拔及培植本市參與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選手,特提供參賽選手組隊及訓練等費用,以展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精進及傳承原住民族傳統體育活動。


2、補助對象及項目:補助對象以符合本運動會參賽資格,且依據本運動會報名簡章規定完成報名程序隊伍之選手為主。部分補助之項目包括選手訓練費(含平時訓練餐費或營養品)、精神道具製作、交通費、活動餐飲費等與訓練或參賽有關之費用。


3、補助額度:

(1)每隊報名人數達40人(至多50人)者,每1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400元,每增加1人補助400元,每隊最高補助金額2萬元。

(2)組隊人數未達40人者,每1人補助350元,組隊人數未達20人者,不予受理及補助。

(3)隊伍人數以最後報名截止日人數為主,事後增補人員者,不再予以補助。


4、補助款請領方式:

(1)各參賽隊伍,應檢具隊員印領清冊(未成年者,得由父母代簽)、切結書及匯款帳戶,並經具領人同意由一人代表(須為報名內參賽者)具領。

(2)前項申請文件,應於本會指定時間內送達本會,經審符合條件者,款項於運動會依實際報到人數以現金核發(由報名內參賽者一人代表具領),未依限完成報到者,不再補發。


5、競賽獎金請領方式:

(1)競賽獎金額度,依公告之報名簡章所列額度為主。

(2)競賽獎金於活動現場以現金方式支領。

(3)各項獎金由各隊伍指派代表人1人具領,且應填妥領據後始得領取獎金。

(4)競賽獎金支付將依綜合所得稅競賽及競技獎金規定納入代表具領人所得,請獲獎隊伍自行斟酌統籌運用。


6、其他注意事項:

(1)本補助款不得挪為他用,若查非使用為本補助款指定用途者,本會得將補助款全數向代表人追繳。

(2)若於核撥補助款後,因故無法組隊參與或人數低於20人者,具領人應主動將補助款繳回。

(3)申請或使用補助款及獎金,經查有偽造、變造或虛偽通謀情形者,且將補助款不當使用者,本會將依法提刑事訴訟及民事賠償。

(4)組訓補助款嚴禁支用於購買含酒精成份之飲品。

  • EDM

連接: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4FB1FB8054FBFF2&s=7381709F976E83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