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9)日為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及潘志強等人釋憲聲請案舉行言詞辯論,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代表該會出庭並提交陳述意見書(如附件)。原民會主委夷將Icyang表示:「本案是原住民族權利進入憲法法庭的第一案;為捍衛原住民族權利之憲法地位,所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
言詞辯論開始後,主委夷將Icyang正式陳述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Aray han no mako to pasa’opo^ no huing to sakalalicay to sasowalen, tada ka’irayan a matahidang ko Yin-min-hwey a mipaini to nafaloco’an.
首先,本會認為:我國憲法業已明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當然包含在其內。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定性上不只是原住民族各族的集體權利,同時也是原住民個人的基本權利。
國民大會在84年、86年間增訂憲法增修條文時,我個人與許多原住民族憲法運動的推動者,共同倡議了原住民族權利入憲的主張,因此,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就是原住民族權利的憲法規範;憲法上的原住民族文化權更透過立法院在87年及94年所制定的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案,已經開始落實。
本會所理解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意義,在原住民族各族傳統的語言、祭典、信仰及獵團組織等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狩獵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元素。因此,無論是原住民族各族還是成員個人,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傳承與落實,都已經獲得憲法層次的保障。
此外,依據本會委託學者協助調查並彙整各族耆老與獵人的共同意見指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核心價值就是永續利用、生態平衡,因此,在傳統規範下所實踐的狩獵活動,必然能使「環境與生態」獲得相互平衡。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會同本會107年起所推動的原住民族自主狩獵管理計畫中也可以發現,如果國家公權力能夠與原住民族獵人一同落實復振傳統規範,進行永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時,除了更有利於傳統文化的傳承之外,並可透過狩獵活動進行物種監測、環境調查等工作,實際上更能保護環境與生態。所以,在傳統規範脈絡下實踐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不僅與環境保護沒有衝突,事實上更是積極地相輔相成之制度。
原住民族狩獵工具在千百年來本就會因時代演變而不斷發展;許多文獻資料指出,使用刀、矛、弓等獵具的原住民獵人,從18世紀開始,透過交易管道取得各式槍枝,再經過迭次法制變革,使原住民開始使用今日所謂的「自製獵槍」。
從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的角度,國家既負有保障多元文化,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憲法義務,自然應當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等相關規定,允許原住民享有科學進步的安全獵槍。
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委夷將Icyang最後陳述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今天我們在此不只是討論王光祿、潘志強與黃嘉華等族人的權益問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規範的原住民族權利條款,是在許多原住民族憲法運動的推動者,深切期盼原住民族權利入憲的目的下,經過多年艱辛抗爭,才成功促使國民大會完成修訂。如今這些原住民族權利條款是否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憲法意義,這將會在各位大法官解釋下,無比深遠地影響未來的每一個原住民族政策。
為此,敬請各位大法官聽取各相關機關、法庭之友及鑑定人的多數意見,肯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的規範,使我國人民基本權譜系納入原住民族權利後,能夠更形完整。
今日鑑定人、相關機關及法庭之友所提出的意見中,幾乎完全一致的部分,就是承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具有豐富的文化要素。
一個熟悉狩獵文化與遵守傳統規範的原住民獵人,必然同時熟悉該部落的傳統知識、信仰與規範的文化意義,更會在傳統規範的引導下,審慎地使用各種獵具。從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及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這樣的原住民獵人尊嚴應當要受到國家法制的保障。
從本次言詞辯論各鑑定人的書面意見及諸多學者研究中即可發現,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是極為龐大的知識體系,簡單而言,就是個人與部落及整個環境如何和諧共存的生態智慧。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也反覆肯認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維護具有重要價值,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不僅沒有衝突,更是有所助益,自然能和諧共存。
我們認為「原住民族依傳統慣習維繫部落的秩序,並以傳統智慧維繫生態的平衡。」各位大法官已多次為我國人權保障制度作出突破性解釋,希望這次解釋可以成為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最為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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