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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0-01-10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查旨開標準作業程序「伍、作業內容」之流程說明第3項公所初審項下第2點第3款之申請標的規定為「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茲予以補充如下:「另依國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可供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土地,得為申請。」。


連接:https://www.cip.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52F8D90DBCC5DB&DID=2D9680BFECBE80B6E584A2C683A0B129